赋能新时代:从检察监督走向社会治理
站在历史的肩膀上远眺,这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
互联网的发展,知识的创新,以一种神奇的力量,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方式,亦推动着我们走向大数据时代。
回首“网事”,当我们“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的那一刻,是否想过,今天数字中国的宏伟模样?
从2013年“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的铿锵之声,到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2015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到2016年“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从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到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大数据已经深深嵌入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如何实现大数据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如何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如何借助大数据实现类案监督,进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时代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课题。
走进大数据——超乎想象的力量
2017年,一份文件的诞生,将检察机关深化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的行动推到了人们面前。
几经探索与实践,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
彼时,已有许多检察院开始探索运用大数据监督办案,而这份文件的出现,无疑加速了探索的步伐。
2018年初,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首先瞄准民事检察监督领域,探索运用大数据监督办案,解决一直以来存在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等突出问题。
万事开头难。虽然,绍兴市检察院很快提出运用大数据对海量裁判文书进行筛选、摸排监督线索,实现对虚假诉讼案件精准监督的整体思路,但是,在研发监督系统、归纳裁判文书要素、提炼监督点等过程中,仍然历经波折。
到了2018年中,经过20余次的修改与完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在绍兴市检察院试运行。依托大数据,在对几十万份民事裁判文书进行筛查过程中,该院获取大量虚假诉讼线索。
办案的成效亦是显著的。系统上线前,绍兴市检察院每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几乎都是个位数,比如,2017年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9件;而系统上线后,该院每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呈指数级增长,2018年是101件,2019年达到了215件,2020年则达到463件。
大数据带来的改变,超乎了想象。“能取得这样的成效,也是我们最初不敢想的,但是大数据的应用,的确帮助我们做到了。”时任绍兴市检察院检察长、现任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翁跃强告诉记者,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有一个信息链条。如果孤立地看链条上的每一个信息点,可能很难发现异常,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许多背后的问题和线索就会显现出来。
运用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绍兴检察机关发现了一批“套路贷”、以逃废债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办理了一批案件。
如此显著的成效,吸引了众多兄弟检察院前来取经学习。比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检察院主动向绍兴市检察院学习,并在绍兴市检察院的支持下,建成数字检察监督平台。“截至目前,我院通过数字检察监督平台推送的监督线索有3000多条,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发现的失信惩戒类案件线索有4000多条。这组数据对我们而言,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是过去想都不敢想的。”拉萨市检察院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主任石俊峰告诉记者,该院通过对平台推送线索的进一步筛查与审查,已督促公安机关对5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发现的2件刑事案件线索已经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发现的1件涉保险类案件线索,流失的涉案医保资金正在追查中。
面对越来越多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2020年9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的试点应用工作,让这一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拥抱大数据——在突破中前行
不负期待,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一经推广就迸发出无穷的能量。
以湖南省为例,2021年,湖南省检察机关针对该平台发现的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已立案238件,办结15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30件,提出抗诉13件。2021年,湖南省民事检察条线共办结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53件,通过平台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并办结的案件数占比为35.1%。
“与以往办案模式相比,大数据的应用,让检察监督实现了从个别、偶发、被动、人工的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的监督,监督质效得到大幅度提升。”湖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周文艺说。如今,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特别注意应用大数据,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活动监督等工作中都有大数据的身影。
虽然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是针对民事检察工作研发的,主要用于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但知识总是触类旁通的,当思想的火花一经点燃,创新的光芒便不停在跳动。
既然大数据能应用到民事检察领域,为何不应用到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领域呢?一系列新的探索不断涌现。
湖北省黄石市检察院在湖北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子系统和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子系统。为了获取相关数据,该院多次前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湖泊、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录入相关信息,提供数据支持。据了解,两个子系统试运行以来,累计推送案件线索200余条。比如,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子系统提示某饮用水水源地未得到有效保护。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相关单位积极履职,有效消除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侵害。
在探索建立大数据辅助办案系统或平台之外,更多检察院通过构建监督模型,发挥大数据在检察办案中的作用。
比如,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依托深圳智慧未检系统发现,许多酒店没有严格履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二询问一报告”规定,违法容留未成年人住宿。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发生在酒店等场所。于是,该院在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借助大数据,构建酒店行业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法律监督模型。截至目前,该院通过该模型发现的监督线索,已经督促有关部门对15家违法酒店作出罚款1万元、停业整顿一周以上的处罚;对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完善执法机制;对排查出的有安全隐患的21家酒店,通过实地调查、检察监督等方式,推动酒店消除隐患。
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检察机关在“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道路上,越走越稳。越来越多的检察院通过拥抱大数据,在个案办理中实现了类案监督,进而实现了系统治理,从而提升了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然而,前进的道路并非一马平川。在探索应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征途上,也遇到种种困难与问题。比如,数据库的建立并非易事。数据库是基础,没有了数据,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由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数据壁垒,建立数据库变得困难重重,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步伐。再比如,大数据思维没有深入人心。许多检察干警囿于固有的办案思维,不重视数据的挖掘与分析,没有形成主动监督的大数据思维,甚至有的检察官将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的线索,直接丢给公安机关,简单地将监督线索理解成监督案件。
“现阶段,数据壁垒和人才短缺是我们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翁跃强告诉记者,不论是打通数据壁垒,还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的作用至关重要。领导干部要通过靠前指挥,来推动解决数据壁垒问题,并引导树立一盘棋意识,增强检察人员的大数据战略思维,努力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效能。
用好大数据——
释放法律监督新动能
2021年,又一份文件的诞生,将检察大数据战略向纵深推进。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共中央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意见》,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足见《意见》的分量有多重。
在这份分量十足的文件中,有这样明确的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
检察大数据战略开始以更快的步伐向前推进。2021年11月,最高检确定湖北省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为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四地检察机关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路径,用好大数据,促进溯源治理。
作为第一批研发创新基地中唯一一家省级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从顶层设计入手,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今年4月,该院专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数字检察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加快推进湖北数字检察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将数字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调动全体检察人员积极投入数字检察建设,全力打造数字检察湖北版。
而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非标油”系列公益诉讼案,或许更生动地诠释了什么是“用好大数据”。
2019年,嵊州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有地下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点。该院在调查一处黑加油点时发现,该加油点长期为周边运输企业供应柴油,而这些柴油的质量并不好,属于“非标油”。它们的含硫量超出国六柴油标准184倍,严重污染大气,且闪点低于60℃,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同年12月,嵊州市检察院抓住企业需将用油成本入账抵税的实际需求,以增值税发票为突破口,利用税务大数据,构建法律监督模型,精准锁定嵊州本地购买使用“非标油”企业72家,最终协同税务部门促使涉案企业补缴税费1000余万元,让违规用油企业无利可图,有效规范了成品油消费端市场秩序。
原本以为案件办理就此结束,但在走访调查中获取的一个信息,让检察机关决定将法律监督的触角从消费端市场延伸至销售端市场。“后来,我们在调查中得知,大量‘非标油’是通过民营加油站对外销售的,而加油站购买‘非标油’大多使用现金,且不会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巨额消费税、增值税流失。”该案承办人之一、嵊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温一浩告诉记者,针对这一情况,该院决定对监督模型进行迭代升级,推动成品油市场销售端源头治理。
然而,囿于数据壁垒,很长一段时间,监督模型的升级都停滞不前。
转机发生在2021年9月。彼时,温一浩作为专家组成员在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参加法治信息化工程讨论。当会上听到有关部门的时空大数据信息介绍时,他一下子联想到了这个案子:根据国家规定,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并运行卫星定位系统,能否结合卫星定位轨迹追溯“非标油”源头呢?
后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监督模型得以更新,可以通过对交通运输和税务数据碰撞,大致锁定偷逃税油品数量。比如,经监督模型计算,某民营加油站一年内累计卸货量在6000吨左右,最后经调查核实,一年的实际销售量是5750吨。然而,该加油站的税务申报量仅为406吨,偷逃税比例竟高达93%。
现在,这一监督模型已经在浙江省、北京市等检察机关广为应用,不仅为国家追回大量税款、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在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已经证明,大数据在拓展法律监督范围、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强化法律监督手段、拓宽法律监督思路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让‘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路径落得更实更细,真正实现了从‘治已病’到‘治未病’的转变。”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业务信息化管理处处长申云天告诉记者,最高检已经着手系统梳理数据源,争取更多共享数据,为下一步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基础支撑。
检察机关的大数据战略也引起了一些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金鸿浩对检察机关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表示高度肯定。他说:“大数据的有机融入必然会为检察工作带来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助力新时代检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他也建议将检察数据治理作为新时代检察基层基础建设的新重点,以检察数据质量、检察数据数量、检察数据模型精度的“质量度”三维目标为导向,真正用好大数据,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检察机关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相关的配套制度必须跟上。数据如何采集、如何使用等一些界限问题,类案监督的概念、法律依据、技术方案等问题,都需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说,大数据为检察机关溯源治理提供了原材料,也为检察机关实现能动履职提供了新动能,希望检察机关更好应用大数据,更好促进社会治理。
大数据时代,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不是一道选答题,而是一道必答题。如何用好大数据,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国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贯彻《意见》要求的创新之举、务实之举、智慧之举。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孙风娟 常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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